宠物狗纠缠引两主人大打出手,一人用手电筒将对方打成轻伤,检方建议量刑一年

本文转自:九派新闻
日前 , 河北廊坊一养狗人在遛自家的边牧时没有牵绳 , 导致边牧将一名1岁小孩吓哭 , 孩子家长愤怒之下将边牧当场摔死 。
事情一出 , 立即引起广泛谈论 , 有人认为狗主人不牵绳是错误的 , 因此孩子父亲是“正当防卫” , 但也有人认为孩子父亲行为过激 , 直接摔死是不对的 。
喜欢狗的人和害怕狗的人之间常有矛盾出现 。 但有些时候 , 养狗人和养狗人之间也会发生矛盾 , 甚至因为遛狗的事情而大打出手 。
近日 , 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公布的一则案件便是因遛狗而起 。
宠物狗纠缠引两主人大打出手,一人用手电筒将对方打成轻伤,检方建议量刑一年
当事人之一是陈霖(化名) , 案发时52岁 , 初中文化 , 之前是青岛一饭店的厨师 , 住在青岛市李沧区 。 2021年2月26日18时 , 陈霖在小区篮球场遛狗时 , 与同小区的张霞(化名)偶遇 , 对方也正在遛狗 。
二人相遇后 , 本来相安无事 , 谁知二人养的宠物狗却纠缠在了一起 。 陈霖和张霞因此发生口角 , 进而大打出手 。
张霞抄起自己的强光手电筒朝陈霖头上打去 , 陈霖趁机将手电筒夺下并向张霞的头部猛击 , 打斗过程中 , 二人均受伤 。
事后经法医鉴定 , 张霞头左顶部及左前额皮肤创口 , 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, 其左眼睑皮肤挫伤 , 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;陈霖头皮创口瘢痕 , 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。
李沧区检察院认为 , 被告人陈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, 致人轻伤 , 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, 犯罪事实清楚 , 证据确实、充分 ,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。
被告人陈霖认罪认罚 ,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 , 可以从宽处理 。 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, 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。
【宠物狗纠缠引两主人大打出手,一人用手电筒将对方打成轻伤,检方建议量刑一年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,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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